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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部门“三定”规定实施与落实的思考 4400字

调研报告范文 编辑:南栀 发布时间:2024/8/25

加强部门“三定”规定实施与落实的思考 4400字

〔内容提要〕**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对于规范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提高“三定”规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笔者以学习贯彻该《办法》为切入点,结合机构编制工作实践进行了研究与思考,旨在探索如何加强部门“三定”规定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升机构编制管理水平。

“三定”规定的历史及定位

“三定”规定是机构编制部门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县级以上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群团机关、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所作规定的简称,是按照统一的体例和审核审批程序印发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一)历史沿革

“三定”这一概念最早产生于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当时文件由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名称是《××单位“三定”方案》。在1993年政府机构改革中,对“三定”方案的体例和结构进行了规范,文件名称调整为《××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在 1998 年政府机构改革中,为了体现部门“三定”的权威性,文件名称统一改为《××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同时明确党中央各部门“三定”规定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名义印发,国务院各部门的“三定”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在**年政府机构改革中,为了更好体现权责一致,将“三定”规定中的“职能配置”改为“主要职责”,文件名称调整为《××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并在**年、**年政府机构改革中沿用了这一名称和体例。在**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三定”规定名称统一改为《××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在体例和内容上,改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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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学习借鉴**省机构编制系统在全省组织开展机关履职评估工作和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的成功经验,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考虑明确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负责各级各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评估和考核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机构编制部门也要积极配合负责绩效考核、目标考评的部门,协助其开展考核考评工作,充分掌握各部门(单位)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推动将部门(单位)履职成效作为干部职工表彰奖励、选拔任用、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进一步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确保职能职责履行到位、管理效能明显提升、履职能力全面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