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人大监督司法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路径分析7千字
—— 以省人大常委会民营企业司法保障专题询问为例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询问权是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形式。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这为人大行使询问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专题询问作为一种特殊的询问方式,最早由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于**年3月9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财政决算、国家粮食安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为重点,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了三次专题询问。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都会选择2-3个议题对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专题询问。**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围绕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首次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专题询问。栗战书委员长在专题询问上的讲话中指出,“对‘两高’工作开展专题询问,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既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支持和保障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一个具体举措,也是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一次积极探索和实践创新。”
多年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在听取和审议省政府有关工作报告时,相应开展了一系列专题询问,在增强监督政府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年7月,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法院、省检察院关于加强对民营企业司法保障促进民营经济更好发展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了专题询问。这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司法机关开展专题询问,是常委会创新监督司法工作方式的一
…………………………此处隐藏部分文章内容…………………………………………
机关对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专题询问问题以及应询时提出的具体措施,建立整改落实台账,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要求,抓好整改落实。要对照整改落实台账,适时通过上门走访、座谈、听取工作汇报、提交书面报告等方式,持续跟踪了解司法机关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落实推进缓慢特别是重点问题解决不力的,要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协调推动,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切实做好整改落实工作。要围绕制度规范建立健全情况、有关政策落地落实情况、重点工作数据变化情况、司法办案质量提升情况等,综合研判衡量司法机关整改落实的整体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