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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实践困境及完善路径3600字

综合论文范文 编辑:南栀 发布时间:2026/1/10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实践困境及完善路径3600字

——以**区检察院为例

自行补充侦查作为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和完善证据链条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轻诉讼拖累、排除非法证据、强化侦查监督。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囿于技术装备、侦查能力有限等原因,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却存在使用少、侦查措施不足等问题,自行补充侦查的作用并未得到有效发挥。如何用好自行补充侦查权,提升办案质效,是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实践中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存在的问题

(一)自行补充侦查率偏低,尚未充分发挥优势。以本院为例,**年、**年、**年一审公诉案件分别为880件、1118件、1042件,其中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分别有112件、65件、62件,但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分别为10件,27件,18件。 由此可见,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是以退回原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为主,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况较少。

(二)侦查措施有限,侦查手段较为单一。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的内容一般是比较简单,自行补充侦查调取新证据的种类集中在书证、证人证言,内容也主要集中在核实证言、涉嫌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从自行补充侦查方式来看,主要有询问证人和被害人、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收集与犯罪嫌疑人量刑情节有关的书证等,其中以补充调取言辞证据为主,约占 70.2%。

(三)自行补充侦查的依赖性较大。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时对于侦查机关的依赖性极大,如在讯问、询问时都要侦查人员帮助通知人到场。另外,检察机关完全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达到审查起诉目的的案件屈指可数,大部分案件是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和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相互协调配合完成的,例如我院**-**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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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检察官司法办案和诉讼监督考评的指标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中,同时,对于因自行补充侦查有效防止、纠正错案或者重大违法侦查行为的,予以额外奖励,通过正向的激励,引导检察官加大自行侦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孙曙生, 高邢榕:《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制度探讨》,载《行政与法》

2、王小光,米卿:《完善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制度的思考》,载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3、刘戈 闫平 陈彩华:《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研究》,载《南方刊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