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过程人民民主视角下的监督法修改7400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由于立法时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简称:监督权)的认识不够深刻,存在立法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够高、监督主体不全等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完善监督权运行制度,重塑监督权功能,重构监督权体系,推动监督法修改,是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课题。本文试图从监督权重塑的角度探讨监督法修改的有关问题。
一、问题由来:监督权和监督法的前身今世
现行监督法把以往散见于全国人大(地方)组织法、预算法、审计法等法律之中有关监督权的规定明确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点内容、主要形式和基本程序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将之作为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部重要的专门法律,对促进我国法制统一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立法修法的漫长历程
制法马拉松。监督法从1986年开始酝酿,1990年拟出《监督法(草案)》,1997年七易其稿后形成《监督法(试拟稿)》,**年8月首次提请审议《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监督法(草案)》,**年8月再次进行审议,**年经过调查研究,明确把监督法调整范围确定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经常性监督由人大常委会行使,**年6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将名称改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草案)》,**年8月进行第四次审议又将名称改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草案)》,并于27日表决通过。监督法历经六届至十届全国人大,制定过程整整用了20年。此时距1954年决定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978年决定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已分别过去了51个和26个年头。这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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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切实可行的经验和做法。随着全过程人民民主从立法法规定上升到宪法原则,监督法也应该及时按照立法法要求,将实践成果固化为法律,推动监督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都体现人民民主。当前,在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阶段,监督法的修改可能暂时还无法一步到位,重新赋予监督法基本法的地位。但监督法可以适度扩充监督主体,增加规定法律责任和对监督者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刚性“咬合力”条款,完善监督权和法律结构,增强监督功能,把“一部操作规程”变成一部有力量的法律,让人民有名义,也让人民有力量,切实推动全过程人民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