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管理视阈下的专门法院设置4200字
〔内容提要〕专门法院作为一项司法制度,在党的***三中全会被专门提及,这体现出中央对专门法院设置的重视。尽管目前对专门法院划定标准莫衷一是,但其总体上具有一些共同特点,从机构编制角度而言,体现在职能职责范围的特定性、跨域性、动态性。专门法院的设置主要包括设置的依据、主体、程序,在依据方面具有鲜明的法定性,主体方面并不统一,程序方面大多采取“由上至下”方式。至于其具体机构编制事项,实践当中呈现出组织结构层级较少、机构命名具有规律性、机构规格相对较高、内设机构精干设置等特点。
党的***三中全会提出,规范专门法院设置,这既体现了中央对新时代专门法院组织的重视,同时也从侧面说明当前专门法院的设置存在一些困境。对于专门法院设置的既有研究大多限于法学视野,较少涉及其他领域。从机构编制视阈来看,对于专门法院的界定、设置、具体机构编制事项等值得探讨。
何谓专门法院
概念明确是确保人们正确运用逻辑思维,作出恰当判断和进行合乎逻辑的推理的基础。概念进行界定的过程,实际也是“在某类事物和其他事物之间划定界限或做区分的问题”[1] 。在我国,对于专门法院这一概念虽然较为统一,但现行的法律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也缺乏清晰的判断标准。特别是《人民法院组织法》这部专门规范人民法院组织机构的法律文件,无论是1954年制定出台的文本,还是1979年重新制定的文本及其后续的3次修正、1次修订案,均未对专门法院的内涵作出具体界定。从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来看,专门法院是相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而言。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采用概括式列举方式,对专门法院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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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专门法院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载《中国应用法学》**年第3期,第177页。[3]自正法:《互联网法院的演进逻辑与功能定位》,载《**工商大学学报》**年第2期;李秀清:《互联网法院定位之回归》,载 《政法论丛》**年第5期。
[4]陈增宝:《构建网络法治时代的司法新形态——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样本的分析》,载《中国法律评论》**年第2期,第40-45页。
[5]程琥:《论我国专门法院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载《中国应用法学》**年第3期,第18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