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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犯罪的纪法追责问题研究论文

理论文章 编辑:清漓 发布时间:2019/1/18

党组织犯罪的纪法追责问题研究论文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指出“党组织”[ 本文所述党组织仅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类党组织]是否具备单位犯罪主体资格,《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也仅对党组织存在严重违纪情况规定了系列纪律追责措施,那么党组织是否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如果具备,那么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如何追究纪法责任呢?

一、党组织具备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理论可能

对于认定能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并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标准我们主要看“该单位是否具备合法性、组织性和独立性”[ 田宏杰主编 《单位犯罪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2001年版,吉林人民出版社]。第一,组织性,即是否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形式。我国目前有诸多不同性质的单位,但其必须是有一定组织结构形式的社会组织体(如财务资金、对外宣传、对内管理等具体结构);第二,独立性,即是否具有独立支配的资产,并能独立从事民事、经济等活动,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认定法律意义上单位的最重要特性;第三,合法性,即必须是依法成立或经有权机关批准合法存在的组织。

综合上述认定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三个特性,我们不难看出党组织的定位。党组织是指党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全体党员组织起来的统一的有机体,是党中央和党的各级组织以及广大党员群众的统一体。根据党的相关文献与要求,党组织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部分构成,是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党组织的合法性和组织性不存在理解上的问题,至于独立性方面,党组织具备了相应的财务、预算等制度,并能独立对外运转(对外宣传、党建活动),并承担职责。故从理论上而言,党组织是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并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可能的。

二、党组织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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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造成损失大小等综合考虑判处一定的罚金。

在纪律层面,《处分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何种情形下改组,何种情形下解散。同时《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违反党纪的情形及相关党纪处理措施。在党组织犯罪之后,我们认为可以沿用《处分条例》关于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综合考虑违法性质、造成的损失、被判处罚金的数额等相关因素,对违法的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改组或者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