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相关问题的实践反思4600字
大数据时代下,信息已然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工作生活的重要支点之一,但在其背后也有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而信息数据安全小到影响个人日常生活,大到国家安全,其风险隐患日渐突出。特别是在后疫情时代之下,一方面是区域性抗疫与常态化抗疫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国民经济恢复与发展的需求,个人信息应当如何利用与保护已成为当前需要面临的重要问题,特别是随着公民对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愈加强烈,检察机关应如何能动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回应群众期盼。本院结合近年来所办理的涉及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办案实践,进行总结反思。
一、当前国家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方面的制度构建
(一)国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构建。就现行法律法规体系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三位一体”的模式已基本构建起我国大数据时代之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屏障。其中,《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主要立足宏观层面,以网络安全与网络空间的国家主权和数据安全为着眼点,从大格局之下奠定了网络空间的有序发展和整体安全总基调。而《个人信息保护法》则将视野集中于公民自身的个人信息安全,从处理规则、敏感信息、权利与义务以及救济方式等方面出发,聚焦公民这一微观层面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全面详实的规定。同时,《民法典》《居民身份证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也从公民隐私权、个人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等方面不同程度的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了规定和阐述。
(二)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制度构建。除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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慑企图通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利的行为人。二是可以对接诚信监管体系或者引入行业禁止的相关规定。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可以参考“失信人”的管理办法,对涉案人员或涉案企业纳入个人诚信或者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再如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的食品行业吊销营业执照或因食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的行业禁止条例,通过引入类似规定,对被告人或者被告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与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的业务或工作。这样不仅可以有效打击行业“内鬼”,也能规范涉及信息领域的市场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