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独任制的适用范围8600字
论文提要: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独任制适用范围的研究,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鲜有学者对此进行专门研究,学界更多的是从民事诉讼合议制的角度研究我国民事诉讼审判体制,鲜有学者从我国民事诉讼独任制适用范围的规定出发,研究我国民事诉讼独任制适用范围的立法缺陷和实践问题。总体上对民事诉讼独任制适用范围的理论研究比较薄弱,对于确定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标准等具体内容的研究更是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理论界研究尚存很多空间,对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构建给予具体的支撑,是理论研究的重点所在。基于我国民事诉讼独任制适用范围的立法缺陷和实践问题,本文在此基础上研究并提出完善民事诉讼独任制适用范围的理论基础和具体完善的方案,以期对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有积极的意义。全文共计8814字。
主要创新观点: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法院受案范围的不断扩大和受案数量的急剧上升,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辅的审判体制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显现出无法经济高效处理日益膨胀的大量民事案件的现实矛盾和制度缺陷。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社会背景所限,民事诉讼的现有理念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部分基本程序存在诸多弊端和不足,审判体制亦不例外,且法律条文过于简约、粗糙,对实践操作非常不利。鉴于《民事诉讼法》的滞后性,我国各地法院都在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针对具体程序进行了相关改革,譬如对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对审判程序的改革等,但其中关乎审判体制的革新却少之又少,不仅是实务界,理论界很多学者亦把研讨范围局限在对合议制的研究上,而忽略了对独任制的探讨。目前,我国审判组织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合议制的适用问题层出不穷,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日益呈扩大趋势,而立法仍停留在原有的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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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以有条件地适应独任制。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选择适用独任制,但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中级法院作为上诉审法院时,不仅承担着审判功能,还发挥着审判监督的功效,为充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司法权威,法院选择适用独任制审理二审案件时,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1]杨荣馨主编. 民事诉讼原理[M]. 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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