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性”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4600字
内容摘要:司法实践中,两高的司法解释出台,指导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正确适用刑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也经常发现,某一法条对某一犯罪行为规定的特别全面,行为人构成犯罪无疑。而两高出台的部分“矛盾性”司法解释却导致了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疑问。在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对相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存在巨大争议,现结合笔者所办理的一起案件,就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进行探讨。
关键词:司法解释、法律效力、案件认定
基本案情——
**年11月,被告人陈某在网上购得氯化琥珀胆碱、镖等物品,并制成“毒镖”存放在冰箱内销售,用于他人猎杀小狗。11月21日陈某销售“毒镖”时被警方查获。从陈某的车上和家中冰箱共查处到“毒镖”2030支。后经鉴定,“毒镖”中检出氯化琥珀胆碱成份,氯化琥珀胆碱毒液总重800克。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陈某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的主要存在分歧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本解释所称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品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的“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上述物质,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年6月2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条(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000以上的应予追诉。(一)(二)(四)(五)(六)(七)要危害公共安全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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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品触犯刑律的,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量和范围的限定,应当作为加重情节来进行对待。行为未经国家批准人买卖、储存《剧毒化学品目录》**版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可直接定罪处罚。不属于《剧毒化学品目录》**版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有毒有害鉴定,认定是否危险物质。综上,陈某未经国家批准,买卖、储存氯化琥珀胆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定罪。法院也据认为陈某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