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遗嘱的法律研究和司法裁判观点概述7600字
内容摘要
共同遗嘱的本质特征在于处分的相关性或关联性。我国的《继承法》和《民法典》中对于共同遗嘱存在立法上的空白,理论中对是否承认共同遗嘱以及共同遗嘱的生效和撤销等具体规则存在不同观点,司法实践中共同遗嘱又大量存在,本文结合共同遗嘱的相关理论和近年来北京上海**三地的实践案例对共同遗嘱的理论构造和裁判观点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关键词:共同遗嘱;遗嘱效力;遗嘱撤销
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又称合立遗嘱。[1]理论上共同遗嘱包括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前者是指内容各自独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记载于同一遗嘱之中,"此种遗嘱仅有形式上的“同一”而无内容上的“共同”,与单独遗嘱仅在设立方式上有所不同,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差异,即本质上是多个遗嘱的组合,是各遗嘱人独立的意思表示,并根据各自的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相互并不存在制约和牵连。后者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形成一个整体遗嘱,该遗嘱内容共同或相互关联。[2]因此,从上述概念上来看,只有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才是共同遗嘱之“共同”的真正内涵,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仅是多个单独遗嘱,不应属于 共同遗嘱的范畴。
一、我国共同遗嘱的立法现状和学理观点
我国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并没有规定共同遗嘱,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提及。被学者寄于高度希望的《民法典》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未涉及到共同遗嘱。目前可查询到的最早涉及到共同遗嘱规定的法律文件为司法部**年7月1日发布的《遗嘱公证细则》,细则第1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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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订立,禁止采用录音录像和口头遗嘱的形式订立。对于夫妻一人书写、另一方签名、符合自书遗嘱其他形式要件的共同遗嘱可以按照自书遗嘱认定。2.生效时间。
对于以配偶为继承人的相互指定型遗嘱在夫妻一方死亡时,过世一方的遗嘱立即生效,而在世一方的遗嘱失效。对于共同指定型、混合型遗嘱和关联性遗嘱可以按照遗嘱中确定的继承时间认定生效时间。
3.共同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对于非关联性共同遗嘱应当允许在世的一方配偶予以变更和撤销,对于关联性遗嘱则应禁止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