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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开展协同立法面临的阻碍与应对研究7800字

法律论文范文 编辑:南栀 发布时间:2024/6/19

设区的市开展协同立法面临的阻碍与应对研究7800字

近年来围绕贯彻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目标,各地深入探索开展协同立法,跨省域、跨市域之间的区域协同立法不断出现。**年3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协同立法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终于有了现实国家法律依据。修改后的组织法虽然对协同立法进行了明确,但对于如何进行协同立法,采取何种模式协同立法,在哪些领域进行协同立法等内容组织法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作为设区的市究竟该采取何种模式进行协同立法,如何达到协同立法的目标,回答这些问题必须要结合近几年各地协同立法实践探索,正确分析面临的现实困境,根据设区的市的现实情况和立法体制,对设区的市协同立法作出清晰定位,提出有效破解困境的法律对策,以确立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设区的市协同立法路径。

一、本体意蕴:协同立法基本功能价值

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设区的市协同立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设区的市按照立法权限和程序,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相互间立法协议,对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文化保护、交通一体化等法律调整对象分别立法,相互承认法律调整对象法律效力的立法行为。在域外早就出现依托区域立法促进区域治理、规范区域协调发展的成功实践,如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欧洲国家1951年签署的《巴黎条约》、1992年签署的《欧洲联盟条约》等,都有力地推进区域发展进程。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家也都成功地通过制定区域法律规范,促进跨区域公共事务依法治理。在我国,协同立法也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年新《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随着国家实施区域协同发展战略,适应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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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联合举办立法干部专题培训、疑难问题研讨等方式,共同提高立法工作能力。开展地方立法课题的理论研究协作,组成跨市联合课题组,共同攻关,不断提高协同立法理论研究水平。

结 语

设区的市加快区域协同立法,这既是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需要,也是贯彻实施组织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相信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立足于本土立法资源,不断探索规律方法,积极应对实践发展难题,必将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设区的市协同立法工作新格局,更好地为国家区域发展战略提供良好法制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