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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几点思考5千字

法律论文范文 编辑:南栀 发布时间:2024/6/2

关于对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几点思考5千字

诚实信用原则在中外历史上都可追溯到其根源,但起初都是作为一项道德规范而存在。《说文解字》中解释道“诚,信也”,“信,诚也”。诚,是先秦儒家的一个重要的伦理学和哲学概念。孟子有云“是故诚者,天之道也”,荀子发挥了“诚”的思想,指出它为“政事之本”,在《礼记•中庸》里,“诚”可以说己经成为礼的核心范畴和人生的最高境界“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信”的含义与“诚”、“实”相近。从字形上分析,信字从人从言,原指祭祀时对上天和先祖所说的诚实无欺之语。孔子认为,“信”是“仁”的体现,他要求人们“敬事而信”。他说“信则人任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可见,诚信的本义就是要诚实、诚恳、守信、有信,反对隐瞒欺诈、反对弄虚作假。中国古代传统伦理视诚信为做人的一种基本品质,是取信于人的良策,是处己立身,成就事业的基石。总之,是人们生活的道德准则。在西方,同样作为人类文明发源地的古希腊、古罗马同样存在着丰富的道德诚信文化。但是,丰富的诚信道德文化在一开始并未转化为法律诚信规则,而仅仅是作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道德行为规范,及至古罗马法中“一般恶意抗辩”与“诚信契约及诚信诉讼”两种制度出现之后,这种道德领域的规范方才被移植到法律领域,并进而成之为今天法律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真正起源。

所以,从渊源上来看,法律诚信实质上源自于道德诚信,法律诚信是道德诚信的法律化,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今天的诚信原则当中,法律与道德是融为一体的。道德诚信是内容和实质,法律诚信是形式和表象,二者互为表里、互相依托,共同维护日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若法律中的诚信原则没有蕴含道德诚信中的伦理内容,则它仅仅是一项空泛硬性的法律规定,势必不会为国民所乐意接受,虽有国家强制力之保障,亦难很好的付诸实施,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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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所有价值的负载者,它对法律诸价值的承载通过两个方向进行一是以其自身的模糊形式负载法律的灵活、简短、安全价值二是通过它对其它法律的结构成分运行的干预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并实现其整合功能。”那么我们可以由此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这些价值在民事诉讼中的最主要的负载体之一。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诉讼的调整不同于其他原则,有着独特的功能,有其独立的存在价值,有助于实现诉讼的实质公正,是对其他原则不足的补充与弥补,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可使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更加完整和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