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视角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3千字
随着认罪认罚制度被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日益凸显。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年在高检院领导干部业务讲座中就讲到刑事诉讼中检察官的主导责任这一命题。“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出台,有关检察机关的职责在其中占了相当大的篇幅。就结合近五年来全面参与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和认罪认罚从宽工作的经验,从检察主导的视角出发,重新审视了当下相关理论和实践,有了新的理解。
一、正确理解检察主导作用的重要性
刑事诉讼检察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检察官在刑事证据收集、审查、质证过程中在相对应的侦查、检察、审判环节所起到的引导侦查、证据检察、证据采认中所起到的主导作用。同时,检察工作在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辩护的环节起到了联系、连接、贯通和检察监督作用,也是检察主导作用的重要体现。
(一)检察主导作用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每个诉讼环节都有各自的工作重心,每个司法机关都有各自的职责。侦查机关的职责在于调查取证,其天然不具备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类似量刑协商的谈判工作基础。侦查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如果让侦查人员直接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谈及量刑事项,特别是在被害人的损失尚未挽回、情绪尚未平复的情况下,最终会造成工作上的被动或某种程度的不适当。审判机关作为案件的裁判者,具有中立地位,如果法院直接参与到量刑协商活动之中,往往又会被误解其中立裁判的立场,会被认为息事宁人甚至裁判不公。正是因为职责上的不同,从制度安排来看,无论认罪认罚发生在哪个阶段,具结书的出具、量刑协商成果的体现自然而然落到了检察机关的职能之上。而侦查和审判机关可以通过行使告知、释明、调整等方式来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理解这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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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赋予他人权利的一种剥夺。四、结语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导作用,是新形势下的新命题,体现了司法理念的创新,有极强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法律职业共同体践行工作的指引,它不仅仅包括法院审判权的行使,也包括检察机关的捕诉权的行使,还包括诉讼参与人辩护代理权的行使,集中体现了司法权的制衡与当事人权益的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尊重,共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