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本文作者:刘默宇 文秘114原创投稿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
交通肇事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逃逸,一般是指为躲避不利于自己环境或事物而离开。所以,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在造成交通事故后进行躲避、逃匿的行为。
综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笔者认为: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而故意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在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时,应注意几点:首先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前提条件;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肇事行为,否则不能认定有逃逸行为;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第四,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种类及定性
《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具体量刑情节: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三档)。二档和三档分别规定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罪过形式和量刑幅度。
(一)按照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分为明知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和不知情的交通肇事后逃逸。
明知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肇事后,在明知已造成被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追究,既不向公安机关报告,也没有采取挽救措施,驾车或弃车逃跑的行为。这种行为在生活中较为常见,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必须是出于故意,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仍然逃离事故现场。此种情形下应认定该行为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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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肇事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过失定性,后一行为是肇事行为人意志驱使下的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不是救助而是隐匿或遗弃,从而使被害人丧失了他人救助的机遇,肇事行为人是在两种心态下的两种行为,不存在吸收和牵连的关系,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放任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进而将他人撞死撞伤或造成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醉驾连续撞死多人的“6.30”张明宝案,由于极大的危害性最终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