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长绩效考核办法3篇
【篇一】
为了充分调动村民小组长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村民小组长认真履行好职责,发挥好作用,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新张集乡全体村民小组长。
二、考核内容
第一条:认真落实好乡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安排的工作(20分 )。村民委员会安排的工作,组长必须组织完成,完不成一次,组长扣5分。
第二条:组长必须带领村民维护党的领导,响应党的号召,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的公民。(15分 )。
1、对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宣传、不执行,扣5分。
2、对政府、村民委员会决议、决定不传达、不执行,扣5分。
3、小组年内发生违纪、违法一人次,扣1分。
4、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恵民、利民政策因宣传不到位,使村民该享受而未得到享受,造成村民损失的,视损失程度扣1至5分。
第三条:组织本组村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文体活动(10分)。
第四条:协助村民委员会和单位调解纠纷(15分)。
1、组内发生民间纠纷,先由组内调解,需要提交到村民委员会调解的组长必须积极协助配合,不调解或不协助配合调解,组长,扣5分。
2、村民找到组长请求调解的,不接待,不受理,发生一起扣10分,知道或应该知道有矛盾、有问题而不过问的,各扣2分。
3、发生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不制止,不做工作,不及时报告,造成恶劣影响的,组长扣10分。发现苗头早,通过做工作、化解矛盾,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中,避免了重大事件的发生,各加10分。
第五条配合精准扶贫大走访深入村民,入户走访、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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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治规矩、正在服刑或受过刑事处罚、涉黑涉恶问题、参与串联聚集或缠访闹访、干扰社会稳定、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危害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行为、以违法操作或贿选等手段参选等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村民小组组长。村民小组组长如有拒不执行上级决定、不能正确贯彻执行上级文件政策精神、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受到严重违纪处理、丧失行为能力、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职、连续两年民主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等情形之一的,及时进行调整。村民小组组长辞职的,需提前递交书面辞职申请,经村委会批准同意后,方可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