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5篇)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春耕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做好我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工作,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达市府办规〔**〕1号)精神,结合万源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化肥淡季储备的管理和承储企业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我市化肥淡季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我市化肥淡季储备重点为春耕肥储备,主要包括氮肥、磷肥、复**、钾肥、有机肥等。
第五条 万源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供销社、市财政局负责化肥淡季储备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供销社。
市供销社负责本级化肥淡季储备组织实施、日常监管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化肥淡季储备财政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
市供销社、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化肥淡季储备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工作。
第二章 储备规模和时间
第六条 全市化肥淡季储备规模由市政府确定,并在每一承储期结束后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化肥淡季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3年,年度储备时间应当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
第八条 在每轮承储责任期间,化肥储备量可以按计划的10%上下浮动。
第九条 承储企业在标的区域内合理选择存储和销售网点;在春耕肥储备任务中,复**占比不得高于储备规模的70%。
第三章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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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告化肥淡储调入、销售、库存情况。第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供销联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职责,对承储企业在标的区域化肥调入、销售和库存情况进行动态抽查核实。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主观上存在弄虚作假、销售假冒伪劣化肥、所销售化肥实际含量及重量与标准不符等问题,取消当年的财政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供销联社按职能分工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