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办法范本5篇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合法权益,防范采购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是指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主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数字产品、专利、家具、图书、教材、药品、交通工具、房屋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采购项目兼有货物、工程或服务两种以上的采购对象,难以确定其归属的,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其归属。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应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并做好执行管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二章 采购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采购过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监督。
第六条 采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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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任何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和《**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西文理校发[**]85号)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