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范本5篇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铜仁市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铜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应当遵循尊重历史、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公众参与、有效监管的原则,在满足保护其核心价值的基础上,鼓励活化利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历史建筑的监督管理和中心城区历史建筑的公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普查、认定、保护、利用与监管。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与现场保护等。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民政、民宗、文旅、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水务、工信、公安、林业、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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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对提供重大历史价值线索的组织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可通过通报表扬、颁发证书、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等方式给予精神和实物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