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评优评先制度(六篇)
【篇一】
为深化学校内部管理,激发教师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我校教师评优表彰细则。目的旨在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推动工作。
一、评优评先原则
1、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正把教职工中的优秀人员推荐出来,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2、在同等条件下,评优评先向一线教师倾斜。
二、评优评先名额分配
1、乡(镇)、校级优秀人员。每学年教师评优名额占学校教职工人数的50%左右。其中语文、数学、英语(统考年级)等统考科目评优名额占评优总名额的60%左右,其他学科及行政评优名额占评优总名额的40%左右。
2、年度考核优秀人员。70%名额用于统考学科教师,30%名额用于其他学科教师及行政班子成员。在前两类名额数均为小数的情况下,双年度以收尾法方式优先确定语数英学科教师评优总数,单年度再以此法优先确定常科教师及行政班子成员评优总数,循环进行。
3、其他优秀人员。按照教育局制定的评选方案,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评优评先否决性条款
1、评优评先采取师德一票否决制。凡是有违背师德情况的教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2、受到上级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者。
3、当年中被认定为教学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人。
4、当年师德满意率不合格的教师,且反映情况属实者。
5、事假每年累计10天以上,病假累计超1月者。
6、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者。
7、所执教班级的学科联考评比中名次排列后一半者。
8、当年继续教育不合格者。
四、评优评先计分细则
1、按《学科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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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项目的评选;获得高级别表彰项目的,不再予以推荐低级别同项目的评选。(四)同年度各表彰项目人员不重复推选。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票否决:
1.师德考核年度不合格的;
2.教职工年度考核列后30%的;
3.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接受学校批评教育,无理取闹,影响恶劣,经调查属实的;
4.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工作安排的;
本规定自**年9月起执行。如与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