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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务议事协商制度5篇

规章制度范本 编辑:安歌 发布时间:2025/3/19

村(居)务议事协商制度5篇

【篇一】

开展村(居)务议事协商,是村(社区)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加强村(居)民自我管理、提高村(社区)自治能力的有效途径,是收集基层群众意见建议、讨论村(社区)重大事项和化解基层群众内部矛盾纠纷的重要方式,是凝聚民心、促进自治、扩大参与和激发活力的有效举措。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架构

村(居)民议事协商委员会是村(社区)党组织领导的群众性议事、说事、商事的群众性组织,接受村(居)民委员会工作指导、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坚持党的领导、群众自治、自愿参加、民主集中的原则,结合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健全完善议事协商制度,推选产生村(居)民议事协商委员会,开展议事协商活动。

二、人选组成

村(居)民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由部分固定骨干成员和非固定的涉事相关方参与成员组成。固定成员一般由10-15人组成,可根据村(社区)人口规模作适当增减,设总召集人1名、召集人2名,委员7-12名,女性成员不低于30%。

村(居)民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应挑选政治坚定、遵纪守法、热心公益、办事公道、群众口碑好,具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依法办事能力和热心为民服务的村(居)民。三、成员产生新一届村(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及时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居)民议事协商委员会固定成员。村(居)民议事协商委员会固定成员推选与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同步举行,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相同,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社区)党组织把好人选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指定、委派村(居)民议事协商委员会成员。

村(居)民议事协商委员会总召集人一般由村(社区)党组织副书记或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担任,召集人从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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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促进政协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第五十三条 加大对协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协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网上履职平台等,宣传政协协商民主的生动实践,展现委员协商履职风采,扩大政协协商民主的社会影响,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大力支持政协协商民主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四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省委、市委、区委《具体办法》精神,以及政协有关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协商工作务实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