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管理规定(六篇)
【篇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提高食品安全保障和服务质量水平,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经营要求
1.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的要求运行。严禁以盈利为目的经营学生食堂,要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并张贴在食堂醒目位置。
2.学校食堂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3.学校食堂原则上应自营,不得擅自停办食堂转为校外供餐。暂不具备条件的,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由学校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委托经营,约定不超过三年的服务期,经营服务合同一年一签(续)。
4.学校应成立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管理。学校食堂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涉及学校食堂管理的重要事项、重大开支,须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5.学生是否在校就餐要坚持自愿原则,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在学校就餐或强迫学生订购配餐。
6.学校食堂应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饮食习惯,有用餐需求的学校应切实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办好民族餐饮窗口。
第二条 食品安全管理
7.学校应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成立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每一个岗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8.校长应按照《**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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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责任。六、卫生部门前来检查若有不合格罚款时,由该餐饮服务者负责缴纳,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七、其他重大缺失足以严重影响本校餐饮场所消费者的健康及安全时,应责令暂停营业,直至改善并复检合格为止,否则终止合同。
八、以上相关赔偿事宜,逾期未赔付,学校责令暂停营业,直至完成相关赔付为止。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适时进行修订。
本办法解释权归后勤保障部。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