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500字
为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聚餐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由举办者自行承担或由农村服务队、乡村厨师、流动餐车承办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红白喜事或传统节庆各种活动
所设宴席,一次性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凡在**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监管;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施辖区内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报告登记,食品安全技术指导,农村服务队、乡村厨师、流动餐车经营者的登记和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办)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工作机制和年度表彰奖励机制,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负责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检查指导、协助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建议由村干部担任。鼓励村三委会干部、乡村医生等人员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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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为他人加工烹饪菜肴的流动厨师。流动餐车经营者:无固定营业场所,不能满足餐饮服务许可条件,以改装后的机动车辆为载体,主要从事流动性餐饮服务运输经营活动。
现场指导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及乡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