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五篇)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省公路条例》和国务院、省、市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养护管理是指公路的日常维护,包括附属设施管护,灾毁工程恢复,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工程,道路安全设施维护及路产路权保护等。
第五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非法占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或控告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危害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实行“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逐步建立和完善县、镇、村委会三级责权明确的养护管理体制,各相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 以“完善机制、落实责任、群众参与、全面养护、保障畅通”为总则,结合乡村振兴战略,为农村公路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农村公路与相关领域的联动发展。
(一)县交通运输局是全县农村公路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监督工作,审定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计划。组织协调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县农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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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实行合同管理,进行检查考核兑现。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8月1日起施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的通知》(隆政办发〔**〕153号)同时废止。区人民政府已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