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细则五千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和自然资源部《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39号)及**省人民政府《**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用途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实行有偿、有期限、可入市的使用制度。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包括转让、出租、抵押等。
第二章 入市和管理主体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配套政策、入市土地使用权入市方案、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各项工作,县直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议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审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年度计划;
(三)审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
(四)审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方案;
(五)审议全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年度进展报告,人民政府土地收益及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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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违反本细则规定交易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情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