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3千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湿地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国家湿地公园范围内从事建设、勘探、科研、旅游、运输、电力、农、工、牧、渔等活动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湿地公园主要包括**泉域湿地、金川**库以及金川河输水河道三部分,其范围为:西起武当路西侧小坝三队以东,东至金川**库东侧,北起金川**库北侧水库管理站,南抵**公园沙枣林南侧,地理坐标为东经101°57′48"-102°01′23",北纬 38°15′14"-38°19′56"。湿地公园总面积 918.2hm2,其中湿地面积790.1hm2,现状湿地率为86%。
第四条 湿地公园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发挥湿地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
第五条 湿地公园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预算。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建立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激励机制,鼓励公民、法人以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恢复、科普、生态旅游等工作。
第六条 湿地公园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文旅、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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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湿地公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统一登记号为:YCXZF〔**〕2号,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