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提示约谈通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督促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各级河湖长切实履行职责,根据《xx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提示约谈通报制度》《xx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提示约谈通报制度》《xx县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提示是指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提醒告知,督促提示对象及时开展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整改落实情况。提示对象为县级河湖长、县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乡(镇)级总河长、乡(镇)级河湖长、乡(镇)河长制办公室。
第三条约谈是指约见未履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通过告诫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到位。约谈对象为县级河湖长、县总河长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人、乡(镇)级总河长、乡(镇)级河湖长、乡(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
第四条通报是指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相关程序在一定范围进行通报。通报对象为乡(镇)或有关单位。
第二章提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提示。
(一)未有效落实所负责河湖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六大任务”,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存在突出问题,或可能发生水环境问题的;
(二)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河长制湖长制年度工作任务推进滞后的;
(三)未有效开展巡河、问河、研究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不及时的;
(四)未有效开展清河、护岸、净水、保水“四项行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或投诉举报处置不及时的;
(五)所负责河湖管理利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提示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提示对象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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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对整改落实情况适时进行复核。第五章约谈、通报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约谈及通报情况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需实施问责的,由县总河长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经县总河长批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规予以问责。
第六章约谈、通报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各乡(镇)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乡(镇)提示、约谈和通报制度。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xx县总河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