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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报据国家有关法律,参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市政府的委托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职能。
第三条管委会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管委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康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四条管委会全体成员要忠实履行职责,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坚持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管委会及各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会议、决策
第六条管委会实行管委会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协调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经济分析会、综合治理安定稳定分析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
第七条管委会全体会议,由管委会主任主持。研究解决管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参会对象: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管委会序列的各局局长。
主要任务:一是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决定;二是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是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四是严重突发事件。
第八条主任办公会议,由管委会主任主持。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要协调沟通的事项。
参会对象: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任务:一是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二是社会管理事务;三是重大建设项目;四是需要相互沟通协调的事项;五是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管委会专题会议,由分管副主任主持召开;受主任委托,负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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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督查内容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市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上级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管委会及所属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查;重要领导电话及电子信箱有关事项、**件的督办;领导安排或交办的其它重要事项的落实。
督查部门应根据上级的决策及领导的要求,提出督查的具体事项,并对督查事项进行分解,明确落实责任单位,对一般性督查事项,通过电话等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办理;对重要的督查事项,通过《政务督查通知书》形式下达,并明确完成时限和反馈要求。